(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三)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四)能履行担保义务,有稳定收入来源与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