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ODS无害化处置工作 《回转窑无害化处置消耗臭氧层物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工业生产和使用的氯氟碳化合物、哈龙等物质,当它们被释放到大气并上升


(相关资料图)

工业生产和使用的氯氟碳化合物、哈龙等物质,当它们被释放到大气并上升到平流层后,受到紫外线的照射,分解出Cl·自由基或Br·由基,这些自由基很快地与臭氧进行连锁反应,使臭氧层被破坏。这些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物质被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英文名称为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简称ODS。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制冷设备与制冷剂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国内废弃电器电子和报废汽车数量与日俱增,含ODS制冷剂等拆解产物也在逐年增加。当拆解企业未按要求对制冷剂进行分类存放或者制冷剂受到污染时,可能导致制冷剂无法进行有效的再生处理。对于不能再生利用的ODS,需要销毁处置。

近年来,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绿色低碳转型,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为ODS管控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近日,为规范ODS无害化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回转窑无害化处置消耗臭氧层物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ODS销毁处置要求、美日等发达国家对ODS销毁处置管理经验和我国国内对ODS的销毁处置实践和销毁处置工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考虑我国主要使用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回转窑焚烧炉对ODS 废物进行焚烧处置实际,初步确定回转窑处置ODS技术框架。采用专家咨询、行业研讨和实地调研等研究方法,不断对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回转窑处置ODS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回转窑焚烧处置含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废物过程中涉及的接收、贮存、处置等环节的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采用顺流式回转窑焚烧技术处置含 ODS 废物活动的环境管理,不适用焚烧处置甲基溴的环境管理。

本标准明确含ODS废物的销毁技术要求,规范处置含ODS废物,对于加强ODS持续监管,减少ODS排放,保护臭氧层,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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