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正式决定长生生物股票终止上市

在*ST长生最近一次停牌近7个月后,深交所正式决定长生生物股票终止上市。*ST长生也因此成为A股市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第一股。据深交所网站10

在*ST长生最近一次停牌近7个月后,深交所正式决定长生生物股票终止上市。*ST长生也因此成为A股市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第一股。

据深交所网站10月8日发布公告,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10月16日起进入为期30天的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ST长生股票价格从去年7月13日之后保持下跌趋势

回顾事件,从去年7月假疫苗事件爆发,长生生物在先后经历舆论质疑、监管部门调查、期间暂停上市,最终被终止上市。前后一年多的时间中,其股票(*ST长生)价格从2018年7月13日的最高价25.3元跌落至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9年3月5日的1.51元,跌幅达94%。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的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7月10日,*ST长生的股东为2.48万户。对于目前仍未“出坑”的投资者来讲,这最后的30天将成为他们止损的最后期限。30天中,投资者依然要面临市场10%的涨跌幅限制。

长生生物作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第一股,在体现监管意志与态度同时,实际上也开启了一个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契机。

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监管方向与背景下,这不会是最后一只。

投资者存量巨大 维权现状不容乐观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中国证监会更是将中小投资者保护作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推动建立符合中国市场实际的集体诉讼制度,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健全示范判决等机制,研究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等方向上不断探索,坚持不懈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

今年,在原有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保护体系基础上,证监会又特别设立“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并宣布成立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证监会主席易会满直接担任组长,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尽管如此,面对中小投资者众多且高度分散的资本市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投资者维权现状不容乐观。

我国有超1.5亿投资者,95%以上为持股市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

目前,在因企业造假、违法而遭受损失之后,部分投资者会考虑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

投资者主动维权意识不足,“畏难”情绪严重。

这些投资者的维权情况如何?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2018年底针对A股中小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现状做的一次全国性的调查中发现,调查显示,约七成的投资者在损失后会想到维权,但实际中大概率会放弃维权,仅有约四成投资者坚持维权。其中,仅有一成的投资者能够坚持到最后并维权成功。

是怎样的的原因导致投资者维权成功率如此之低?在漫漫维权路上,仅剩的一成投资者又经历了哪些困难险阻?

投资者闯关维权路

前置条件:被告主体是否被监管部门处罚

通常,法院在受理这些案件时,需要一个重要的前置条件:被告主体已经受到有关部门明确的处罚决定。具体来看,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

3.虚假陈述行为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刑事判决已生效。

在满足上述条件之后,投资者便可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向法院提请诉讼。但是,考虑到不同案件的涉案规模、主体情况等繁杂原因,法院需要时间来对案件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往往会延长立案的时间。

困难一:投资者专业知识匮乏,投资需依赖律所等专业机构

投资者可选择的维权路径有哪些?

求偿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类。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主要的相对来讲,诉讼虽然在程序上最为繁琐,但确最具法律效力,投资者能在审理之后得到最大的法律保障。因此,大部分中小投资者在面对类似长生生物这样的案件时,通常会考虑通过律师、律所等专业机构来进行。律所在了解案件情况和投资者需求之后,会对案例进行评估,并对被告主体一致的案件进行集纳,通过“集体诉讼”的形式向法院进行申诉。

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投资者因缺乏法律专业素养,在前期取证、被告人确立和索赔金额设定等必要程序的处理上高度依赖律所等专业机构;另一方面,因为涉案规模、取证难度、律所自身人力等各方面限制,律所通常会对案件进行评测,成功率较高的案件最终才会提交向法院,存在“挑肥拣瘦”的情况。

困难二:法律判定缺乏相关细则 ,法院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况

在一些情形下,即使案件最终可以成功提请到法院面前,仍然要面临因相关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缺乏而 “无法可依”的情况,最终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对案件作出判定。

由于法律的滞后,当前实施的《证券法》(2014年版)已难以适应目前资本市场的各类“作弊”行为。就目前情况看,《证券法》虽然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两种行为都是明文禁止的,但也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并不完善,法院在审判时缺乏具体支撑。据了解,目前操纵市场类索赔的官司仍无成功案例。

相对而言,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案件,因为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大多胜诉的案件多集中在涉虚假陈述被告主体的领域。

如今,在监管日益趋严、、市场加速出清、主体风险逐步暴露的背景下,法律依据的缺乏,将会直接影响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处理效率。旧案未果、新案又来,在一定程度上,因基础制度的不完善所导致的案例积压问题,最终也会转嫁到整个司法系统上,造成对现有司法资源的浪费。

困难三:索赔时间较长,散户面临高昂的时间成本

在成功的开始走入司法处理的程序后,由于缺乏司法解释、举证困难、异地索赔不便等因素,将不可避免的提升案件审理的复杂程度。投资者因此将要面临的是漫长的审理等待期。

大多数投资者的索赔之路都要耗费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等待期有多长?结合此前的媒体报道、投资者以及律师反馈情况看,近年来类似长生生物的案件,

例如:2012年,浙江股民顾松庭为与宁波富邦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从提起诉讼到一审结束,耗时2年。

2013年,重庆某股民与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从2011年7月重庆股民购买该公司股票,到2015年8月二审完成,耗时4年。

2016年,北京某股民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投资者于2015年6月购买股票到2017年12月底二审完成,耗时2.5年。

而在等待之后,投资者依然要做好因上述原因,导致诉讼失败的心理准备。

困难四:被告提起上诉、资不抵偿等情况或导致后续执法难度较大

经过漫漫长路,投资者终于将迎来法院的审判结果。至此,维权之路结束了吗?除去败诉的可能,投资者在胜诉之后,依然要面对可能出现的被告人不服审判结果提起上诉、资不抵偿无法一次性履行的情况。

以这次的长生生物为例,去年十月长生生物就因疫苗造假被监管部门罚没91亿元。当前*ST长生市场总值为14.7亿,在不知其是否履行完毕前述罚没决议情况下,其后续对受损投资者的偿付能力恐怕也难以估计。目前,监管层也未披露对91亿元罚没资金的使用赔偿细则。

如此,面临一轮轮的考验,这一成成功维权的投资者,能走完这漫漫维权路实属不易。无法估量,对于资金存量并不宽裕的部分中小投资者来讲,长时间的资金缺位会对其生活产生怎样的负面影响。

投资者维权呼声

长期来看,完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尤其是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不仅关系着投资者个人的利益,也关系着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

在一次次企业造假行为被揭露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群众一次次对于证券领域司法制度的讨论。

呼吁加大对违法主体的依法处罚力度,呼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执法力度,以及呼吁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无外乎都是……这些呼吁背后,反映的是证券领域法律基础制度的滞后,以及市场对制度完善的热切期待。

一般来说,一个成熟的监管体系,不仅要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义务及行为,更要在其未能履行必要义务时对受损害的投资者提供充分及时的救济与赔偿。

诚然,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只有近29年,相比较欧美等发达国家动辄200多年以上的演进时间,可谓进展飞速。站在目前全球经济下行、国内外充满不确定因素、全球各国进入“负利率”的当口,中国仍然保持稳定的经济增速,凭借着稳健的金融环境和广阔的市场内需,成为外资眼中的“优质资产”。

中国股市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契机,可以肩负起优化资源配置、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历史重任。

也正因如此,因此,继续强化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义务及行为,维护好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国内外各方投资的基础制度迫在眉睫。

最后,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仍要继续保持对市场的敬畏之心,不断提升分辨投资风险的相关专业素养以及维权意识,在分清“被骗”和投资失败的两者区别的基础上,勇敢利用合法途径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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